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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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约定了工作岗位,现在要给劳动者调岗,双方必须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是可以不调岗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之责。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有权调整劳动岗位的。
员工具有不接受单位调岗的权利。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可以非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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