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明知”规定了十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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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解释,在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毒品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结合证据来综合判断。具体可以参考下列几点: 1,通过藏匿等其他隐蔽方式携带或运输制毒器具或制毒原料的; 2,在警方检查时,抗拒检查或者弃货逃跑的; 3,走私入境,逃避海关或边防检查站检查的; 4,其他隐瞒逃避对管制药品和化学品监管的。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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