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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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小型的普通工程可以只编制监理规划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但对于简单的小型(三等工程)和一般工程可不必独立编制,为保证监理控制、管理和指导监理工作,可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对主要方面或专业的监理控制要求予以融入,使监理文件和控制、管理依据明确和完善,使这个监理规划即具有指导性质的监理规划要求又有具体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的功能。
非独立核算可以改为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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