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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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原因或者患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企业不得改变其原工资福利,且应当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工伤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计算。这里所说的“原工资”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在受伤前12个月除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另外,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劳动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出来之后,停止原待遇的享受,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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