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准备的时间,便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也可以为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就业做准备,另外用人单位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员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对员工的一种权益保护。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很多省市自治区有相关实施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如果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则需要承担每延迟1日向劳动者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责任。按照北京市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与劳动者约定擅自改变提前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程序违法。但是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已经要承担每延迟1日向劳动者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责任,如果再要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的双倍赔偿金责任,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但是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用人单位一定要提前30日向劳动者通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最好是书面的或者电子邮件,要保留好通知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后,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经通知的证据,则可能要承担每延迟1日向劳动者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风险。关于提前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具体还是要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有相关劳动合同实施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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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提前通知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应当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提前通知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应当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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