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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 1、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2、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在职公务员伤残抚恤金申请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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