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超生处罚标准: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超生,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数民族、独生子女结婚、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须先申领准生证生育。如果是农村人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要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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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建房超面积罚多少,具体应根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及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民生民情以及人口的数量来确定,处罚收费标准如下:1.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将不收取任何处罚费用。2.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费用收取。3.对于农村建房面积超出标准面积的,每增加50平方米,都将按照在收费标准上提高3元/平方进行计算。4.若房屋的总面积严重超出标准范围之内的,政府有权利将多出的宅基地面积执行回收处理。
出发标准如下: 1.违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规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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