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 3、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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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2)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条件: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在人民法院下达破产裁定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 (4)企业职工病退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一)正常退休条件: 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四)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 关闭破产企业在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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