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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转让方无任何过错,协议规定的解除条件也未达成的,则受让方一般不得请求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法定解除事由出现,转让方过错导致合同根本违约(例如,不办理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就相应损失,请求赔偿。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转让受让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其要在股权转让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受让人也要留意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事项,确保能够享受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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