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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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下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属于业主缴纳范围内的,不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达到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要求的,不可以拒绝缴纳; 3、提供已约定或已经业主同意的额外服务时,不可以拒绝缴纳。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8、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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