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罪,其犯罪金额应当累加计算的,按照整个诈骗数额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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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总额达到起刑点,但每次的数额均没有达到起刑点,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累加,不按犯罪论处,理由有二:一是法律没有“累加”的规定,二是多次诈骗系“连续犯”,根据刑法理论,对连续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而无数额累加之说。
是累计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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