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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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 2、然后需要写明协议的具体事项,着重写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等; 3、最后由双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离婚协议书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内容为:协议离婚主要尊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要写明孩子由谁来抚养,针对抚养费的内容建议写清未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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