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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办理手续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手续如下: 一、申请。想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有一方当事人撤销离婚申请的,程序结束。 四、经过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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