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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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决定离婚的,可以分割拆迁房,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属于个人所有的拆迁房不得分割,属于共同所有的拆迁房,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均等分割或者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均认可多套房产且对分配方案达成一致的,互相补差价。不能对房产价值达成一致的,作价补偿。不能对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放弃房产所有权的,竞价取得。均不愿意取得个别房产的平分拍卖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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