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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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开始算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自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应当进行初步审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异议的,发给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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