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背景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可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法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权力,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需要向遭受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防止法人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令法人成员直接对法人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负责的法律制度。目前,法人制度在促进投资增长、快速积累资本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合同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