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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2022-03-17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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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7 回复

专业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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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孔晓雪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1、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2、不能安排经期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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