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女方可以依法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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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针对对方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原因,进行应诉准备。变更子女抚养权条件有: 1、获得抚养权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获得抚养权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等。
男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执行子女的抚养费的方式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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