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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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限,即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时间最慢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有法律规定情况之一的,经过批准之后,可以把时间延长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还需再延长时间的,则要报请最高法院进行批准。自诉案件审理时间是在受理后的二个月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时间为受理后的二十天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以上的,时间可以延长到四十五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理的期限则是,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当天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延长时间的,不能超过半年。
两年。申诉人可在刑罚执行后的两年内,到法院提出申诉。超出两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但是出现3种情况的除外。例如: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3、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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