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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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报审需要的材料如下: 1、报验资质清单; 2、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营业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近三年业建设业绩(分包单位)。
医院需要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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