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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终止后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担保是否继续有效

2022-03-14 15: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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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终止后,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协议的担保因债务人的能力有限,通常为第三人的担保。既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物质担保。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是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重要参考因素,该担保的作用即在于担保和解协议的旅行,当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时,虽然和解协议被中止,但其关于承诺清偿债务的责任并没有免除,自然,担保责任人亦不能免除责任。否则,和解协议的担保业就失去了意义。《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终止后,仍有权向和解协议的担保人行使权利的立法本意即在于此。但是,和解协议的担保人仅按照和解协议中债务人的承诺条件承担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承诺的条件,不管是金额条件还是其他条件,担保人均有权拒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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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相同。 前者既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而后者通常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 2、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相同。 前者主要适用于继续性的合同,一般主要是针对债务无法一次性履行,必须要持续性的履行才可以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工程类合同及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后者原则上只适用非继续性合同。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相同。 合同终止会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双方当事人之前的合同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产生新的权力义务关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则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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