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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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条件是: 1、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2、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5、有公司住所、名称、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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