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 理赔依据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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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对因逃逸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交强险能够得到赔付。肇事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是有权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 商业险会有“逃逸免赔”这一条款,即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理赔的。在肇事者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一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其仍然不能免除其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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