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如果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否则,未经法院许可不到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其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不是毫无限制的,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认定的,而是有具体法律要求,并由法院认定的,所谓“困难情况”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证人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许可其不予出庭作证,因此,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反映和还原案件事实,查明基本情况。最后,建议被告方做证人工作或者积极与法官沟通,同时寻找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只有孤证或者证人证言,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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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的流程:如果房产证原本就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需要加进子女名字时,应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子进行价格评估,因为这相当于房屋买卖的形式。在办理加名字时,要根据房屋评估的价格,交相应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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