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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一种是原地安置; 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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