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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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是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这是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根本区别,而如果细致地分析,则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而当形成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如下: 1、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存在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单纯的一对一模式,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2、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需将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只有用人单位一方; 3、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 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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