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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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属性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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