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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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营养费的赔付基础条件是住院。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当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是最富有弹性的,法官是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进行参照的,并且不能够从医学的角度进行对其阐明。一般是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会支持营养费的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营养费的赔付需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最后确定具体费用数额。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营养期,根据每天营养费标准乘以营养期即为对方应当赔付的营养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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