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况外,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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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却未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央性文件中并无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却未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央性文件中并无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持此观点的地方如:云南、北京、山东、江苏、新疆、浙江、广东、广州、深圳、贵州、上海、江西等地都将这将问题体现在了当地的会议纪要或者是其他一些地方性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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