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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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都可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争夺小孩的抚养:第一,看小孩的年龄,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那么需要争取小孩的意见,多跟小孩沟通,以便说服小孩跟自己生活;第二,如果小孩的年龄未满两周岁,则女方要充分利用这个优势,当然,此种情形下,男方也可尝试着寻找一些女方不适宜带小孩的证据;第三,如果小孩的年龄在两周岁以上,那么则要考虑如下几点: 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收集有关的有利证据最有可能确保儿童的监护权,包括以下方面:1、收集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生活条件、教育程度、品格培养等,通过对双方基本条件的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2、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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