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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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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