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内容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