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开除劳动者应赔偿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还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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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员工的原因,以及客观的原因造成单位无法续签的话,那么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后的次日,直到续签前的前一天为止,这段时间是双倍工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前提是正继续在这个单位正常上班。
公司无故开除员工的赔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进行赔偿。每满一年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职工进行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必须要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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