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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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立即通知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通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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