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平时8小时之外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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