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间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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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取保候审后法院会随时进行传唤。取保候审之后,因为被告人并不会关押在看守所,所以一般取保候审侯之后,若是法院传唤开庭,一般会用电话直接通知相应的被告人,并寄送开庭传票,这时若被告人收到开庭传唤的,就必须无条件地进行配合。
刑拘后取保候审的办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近亲属及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让保证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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