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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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同样的应当支付物业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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