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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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辞职后准备好申领资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金从失业人员本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社会保险法》的条件才可以领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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