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后云南省抢劫罪数额巨大起点为四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云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数额的规定云高法[2016]14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2016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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