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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有: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下列情形属于合法辞退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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