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问同不同意庭外调解,是正常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没有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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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二审可以和解,有两种处理方式: 1、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
二审法官在一定情形下是还会给调解的。如果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且当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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