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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1、至少须有一方当事人户口在本省辖区内; 2、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男方已满 22周岁,女方已满 20周岁; 4、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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