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的解释,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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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骨折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规定。
根据我国对于伤残的规定,分为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规定,对于三个规定根据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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