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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格,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的的办理,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虽然法律规定收养应当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于登记后成立。换言之,不登记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正如我国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因此对于哪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将子女送他人扶养,与之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可,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生活道德的,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也应当认定成立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可则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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