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让少数员工国庆节加班不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安排,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不提倡加班,对加班进行多方限制,鼓励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因此,用人单位不安排部分劳动者加班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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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在国庆节的三天法定节假日中加班,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用补休来代替;公司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庆假期属于正常休假的,不属于旷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否加班是劳动者的自由,不得强迫,为此,作为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尤其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因此,不加班并不是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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