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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