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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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如下:执行案件,一万元以下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诉讼保全措施,不满一千元每件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海事海商案件,扣押每件一千元至五千元;债权登记每件五百;留置交纳五百元;船东责任限制不少于五百。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执行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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