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大、中型出租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汽车上的抢劫犯罪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案件,故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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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抢夺的区别有: 1,社会危害性不同。抢劫侵害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抢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害财产权利上,社会危害性比抢劫小。 2,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劫者通过暴力打击、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作用于被害人身上(包括心理),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对财产的非法占有。而抢夺的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在于财物上,抢夺者往往乘人不备,公然对财物行使暴力,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财物。 3,犯罪标准不同。抢劫只要属于抢劫就算犯罪,而抢夺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
入室抢劫是抢劫罪中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原因是这种情形对社会治安危害性极大,使公民生活沒有安全感,这种情形也很容易导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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