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合同法》调整。既然是受到《合同法》调整,那么你们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该受到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的约束。但是,对方跟你约定提起辞职没有工资,这一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另一方面,如果您和对方约定了工作期限,而你又没有做满那么长时间的,那么是你违约,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所以,总的来说,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工资,但是如果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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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愿意就可以和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要求签就业协议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毕业生就业率,这个国家是有要求的,达不到的话很多政策优惠就不能享受,所以学校态度还是很强硬的。关于毕业的三方协议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学校要求应届毕业生签劳动合同只是为了让刚入社会的大学生别被骗了才设定的,一旦你进入公司,买了社保准备上班,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的,当然对于只招收应届生的岗位有可能是需要这个的,看他们自己了,大部分都是无所谓的。报到证还是很重要的,去学院就业管理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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