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形成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即非法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个人因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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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约定的,则财产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没有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可以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而对于无法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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